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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盐池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3-04 10:4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财务管理要严格预算、加强核算、统筹安排、规范程序,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组成。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是指历年结转结余和依法依规取得的一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支出预算主要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

  第五条 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当按照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县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征求委机关各室对次年预算计划的意见,做好下年度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等各项经费预算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

  第六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应按照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一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参照近三年部门收入及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编制。其他类收入应根据近三年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后确定。

  第七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由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构成。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法核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政策与标准编制,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最终方案,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审核后,提请常委会研究审定,经常委会审定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做到预算细化、内容详实、依据充分、论证科学、目标明确。中期规划编制应考虑未来三年工作需要,并依据相关资料测定具体项目的支出概算,进行分类排队。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最终方案,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提请常委会研究审定,经常委会审定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准突破预算指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报批。调整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执行。

  (一)预算执行管理中,人员经费由办公室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凭有效原始票据列支。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以每年预算批复和财政追加数为准,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他收入按财政核准项目入账,统筹使用,严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基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

  基本经费支出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各项费用开支和实际收入,根据下达的预算批复范围、标准,参照国家、区市县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中工资部分,由财务室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月及时报送人社局、组织部审批,由县财政局统一发至银行个人账户。

  干部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财务室按人社局政策规定测算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按相应标准缴纳。

  干部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类缴费,由办公室按相应标准如期缴纳。

  干部职工购房补贴由财政局核准,财务室按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车辆运行及维护费等日常性开支。日常公用经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将有关票据凭证,送分管常委审核,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会议费严格按有关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将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办公室和分管常委审核。

  第十五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授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开展培训相关的各项费用。培训费按有关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将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册、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办公室和分管常委审核。

  第十六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差旅费报销时,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是否使用公车、是否接受对方单位接待等事项,并附相关单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常委审核。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支出坚持总额控制、从严从紧、逐年缩减的原则,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不得超过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出国(境)期间经费支出和费用报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时,由接待部室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同人员信息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以及用餐等相关费用票据凭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审核。具体审批程序按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报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车日常保养和维修时,由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经分管常委审核同意后,安排到县机关服务中心定点服务商维修保养,定期统一结算。公务用车加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一车一卡,按月统一结算。公务车辆费用报销时,需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八条 在职教育学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研究生硕士以上(含研究生、硕士)学历、学位在职教育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报名。毕业后,本人需持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票据等凭证,按缴纳学费的100%比例报销。

  第十九条 挂职、学习等费用。适用于机关人员经批准赴外地挂职、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在核定支出标准和支出控制数内,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审核,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类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经费开支发票和凭据,必须注明用途,由经办人作出情况说明并签名。确因特殊情况无发票的支出(如讲课费、慰问金等),应制作发放单,由领取人签名,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事前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印刷事项,会议、培训、文体活动及其他财务支出均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一)公务出差的事前审批。根据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签或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差。

  (二)公务接待的事前审批。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接待工作承办部室根据领导签批过的被接待单位的来函来电,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

  (三)印刷费的事前审批。各部门需到印刷厂等机关以外印刷企业印制刊物、书籍、大批量文件等,须填写《印刷项目事前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未经审批自行印制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其他财务支出事项的事前审批。奖励、慰问等其他非经常性财务支出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委领导签批过的文件,填写《其他财务支出事前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财务支出审批按照业务经办人报销、财务人员审核、逐级审批的程序报销。

  (一)机关日常公用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项目经费等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审核、分副书记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审核后,提请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审核、分副书记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审核,报委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销程序。各类事项支出报销由经办人整理票据、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名,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其原始票据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审核手续、报销标准、数量金额、费用类别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指导并监督经办人按照分级审批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向经办人说明原因,不予报销。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与项目管理是委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以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委托本级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经采购中心批准自行采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不在其内),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按月定额标准实行自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与项目管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公室根据委机关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年度采购需求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验收验货、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委机关政府采购实施流程。办公室根据需求计划和相关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财政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指标,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或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并出具专家结论意见书。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办公室根据采购需要,制定采购方式,审核无误后报委领导审批。

  (三)组织实施采购。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收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

  (四)签订合同。所有对外合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办公室洽谈起草合同、填制合同呈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授权委托人身份签订合同,加盖办公室印章。合同签订前,办公室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证明文书及材料,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可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并出具专业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五)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办公室牵头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办公室按相关财务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第三十条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办公室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应当坚持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事后检查和评价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抵制各种不合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和不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全面管理本单位的计划财务工作,制定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好审批关;督促完成相关部门交办的财务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部门涉及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负责编制、汇总委机关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按时准确审核各种支出的报销单据;准确完成已审批支出原始票据的凭证编制、会计记录、账簿登记;按期完成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定期核对现金余额;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票据和银行支票;做好干部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报销人员所持票据须是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法定凭证,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预决算公开制度。按照中央和区市县财政有关规定,除保密项目外,按期对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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